(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左秦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43号罪犯左秦,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大坪台村歇马组。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984元。罪犯左秦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左秦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