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123号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组织机构代码76269764-1。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被告张杰,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