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舒宇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建设集团总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宇,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湖南溆浦县人。委托代理人阳方兴,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法定代表人侯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妹,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系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武军,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舒宇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小平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