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敏与被告左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敏,左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赵小敏。被告左久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敏与被告左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敏在法院通知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所留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敏在法院通知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所留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小敏负担450元,退付原告赵小敏45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