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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敏与被告左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敏,左久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赵小敏。被告左久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敏与被告左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敏在法院通知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所留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敏在法院通知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所留联系方式、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赵小敏负担450元,退付原告赵小敏45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