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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