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