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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4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运容,邱昌麟与霍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4057号原告:李运容,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原告:邱昌麟,男,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刁明和,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霍丽,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容、邱昌麟与被告霍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容、邱昌麟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容、邱昌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容,邱昌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运容,邱昌麟负担。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