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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黎波抢劫罪、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18号罪犯黎波,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波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黎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黎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