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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段文兵民间借贷��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段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7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段文兵。张建国与段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2014)淮小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段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返还借款15000元。因被执行人段文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文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文兵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国未提供被执行人段文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段文兵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段文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求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段文兵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国未提供被执行人段文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段文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兰审 判 员  姚立勇代理审判员  王圣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