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48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三终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60825.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2013)西中民三终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4年9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民二申字第00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