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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章丘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圣井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徐传秀,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东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付尚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案款534612.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章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774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泰克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