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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史爱辉,系原告之亲戚。被告卫某,农民。原告王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