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与田振彩、刘影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田振彩,刘影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07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城关镇。负责人王本术,主任。被告田振彩,女,1985年2月22日生。被告刘影影,女,1966年9月22日生。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诉被告田振彩、刘影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通信用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助理审判员 张金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