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卫荣、罗丹花等与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郭卫荣,罗丹花,孙亮,戴文媛,李颖,蔡庆,徐国英,廖洪林,王颖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袁凤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卫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丹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文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洪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颖。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骅。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琴。上诉人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卫荣、罗丹花、孙亮、戴文媛、李颖、蔡庆、徐国英、廖洪林、王颖等9人经济补偿金纠纷,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芫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