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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李聪民与杨秀荣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周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与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案件款417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6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李某某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出具终结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周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6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