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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韩万宝与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宝,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邮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韩万宝。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龙川中心派出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75号。负责人汤其安,所长委托代理人嵇存宇。委托代理人张新贵。原告韩万宝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龙川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万宝承担。审 判 长  嵇晓红代理审判员  朱远军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