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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全福与谢毅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福,谢毅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537号原告林全福,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谢毅菁,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全福与被告谢毅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全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全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3元、财产保全费2891元,由原告林全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占甫附页: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