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与田长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田长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法定代表人王山洪,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长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诉被告田长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商会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田媛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瑞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