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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8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851-2号原告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齐元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通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浦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了(2014)长商初字第8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被告已提供65万元的反担保,并提出解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巨超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卫国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