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立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