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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95号申请人:李强,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责人唐金先,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贵,男,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2014)西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款转入其负责人唐金先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及负责人唐金先银行账户存款10928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克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