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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熊广华与颜培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广华,颜培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熊广华。被执行人颜培月。申请执行人熊广华与被执行人颜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培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熊广华以担保人陈劼之名下南宁市竹溪路27号竹青苑1号楼2单元301号房作抵押查封了颜培月名下价值人民币670668元的财产。现因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劼之名下位于南宁市竹溪路27号竹青苑1号楼2单元3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伽苾审 判 员  刘昌吴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予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