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544肖继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宽,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肖继品,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月宽与被执行人肖继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姚继连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