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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兴供用热力合同及物业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在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园4号楼4-111号。法定代表人:郭凤海。委托代理人:樊志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春兴,男,37岁,琉璃湖别墅D座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春兴供用热力合同及物业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霞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