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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杜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杜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杰,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林凤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此件共1页,印1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