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冯某某,女,195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代理人石正彬,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邓某某,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士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