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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东民初字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汪昌平与韩勇、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国际保险部直销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平,韩勇,南京纺织品进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东民初字1228号原告汪昌平,女,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守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勇,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云南北路77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昌平诉被告韩勇、纺织品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昌平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汪昌平负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