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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祥山诉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山,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王祥山,男,199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程启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体勇,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山诉被告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