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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高中英与句容市茂华女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英,句容市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高中英。委托代理人包小丽,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句容市茂华女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杨塘岗。法定代表人袁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英诉被告句容市茂华女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中英撤回对被告句容市茂华女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中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