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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汪某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0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高炳标,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金科,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汪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杏芬审 判 员  龙孝云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