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勉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熊磊、郑福华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熊磊,郑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生于1970年12月31日,汉族。被执行人:熊磊,男,生于1985年5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郑福华,男,生于1968年2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熊磊、郑福华人身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熊磊、郑福华于2014年7月30日前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辉赔偿款2200元。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次日向被执行人熊磊、郑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熊磊、郑福华已按执行通知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辉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州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