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李某,务农。被告王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肖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德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