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连付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军、宋士鹤、谢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军,宋士鹤,谢恩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陈连付,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卫,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范自强、尹于海,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士军,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宋士鹤,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宋士军、宋士鹤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恩刚,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付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宋士军、宋士鹤、谢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付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连付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