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保林与王汉林、张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汉林,张清,王保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汉林,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三环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王汉林之妻。委托代理人:聂建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林,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随州市大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火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王保林之妻。上诉人王汉林、张清为与被上诉人王保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欢、周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汉林、张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建斌,被上诉人王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仁、金火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元,退还上诉人王汉林、张清。审 判 长  姚仁友代理审判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