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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陈能仙、陈平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杰,陈能仙,陈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能仙,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平云,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杰与被执行人陈能仙、陈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能仙小型汽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能仙名下小型汽车一部。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