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湛中法执字第181号恢1号(2004)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解除被执行人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总公司房屋预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翠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湛中法执字第181号恢1号(2004)之13申请执行人:湛江翠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19号三层21-2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日荣,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土亮,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于199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再续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总公司位于海滨六路12号原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湛国用(95)字第019号(除去已转让给湛江市物价局的1540平方米土地,已办转让证号为湛国用(96)字第70号外)]余下未重新办理证号的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430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湛江翠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经友好协商,请求本院解除被执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预查封土地使用权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属执行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总公司位于海滨六路12号原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湛国用(95)字第019号(除去已转让给湛江市物价局的1540平方米土地,已办转让证号为湛国用(96)字第70号外)]余下未重新办理证号的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430平方米)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抗审判员 周忠涛审判员 梁煜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杰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