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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知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周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9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周某某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知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李向兰,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成都周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