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崔健与济南东岳大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健,济南东岳大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崔健,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济南东岳大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的(2012)禹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济南东岳大舜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的存款2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