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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程树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催字第14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代表人:程树祥。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1554418;出票日期2013年3月14日;出票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滨海三甬药业化学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郏笑笑代理审判员  於玲铃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 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4)台黄催字第14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00005121554418;出票日期2013年3月14日;出票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滨海三甬药业化学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4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台黄催字第1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