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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师范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ZHIMING,上海师范大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09号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委托代理人王爱铭。被告上海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张民选。委托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诉被告上海师范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