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师范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WANGZHIMING,上海师范大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09号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委托代理人王爱铭。被告上海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张民选。委托代理人程培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丽,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诉被告上海师范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WANGZHIMING(王志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