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赖传厚与宛大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传厚,宛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赖传厚。被执行人宛大清。申请执行人赖传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宛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均在彭山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由彭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彭山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办理案卷交接工作,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