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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与邓玉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邓玉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林法,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玉凤。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玉凤劳动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宝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