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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詹书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书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579号罪犯詹书高。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书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2012自1年7月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于2012年6月6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9月2至2014年9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詹书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詹书高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詹书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9分。为此,2013年7月、2014年5月二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1000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詹书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书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