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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金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鑫,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7101901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一号井办公室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店头镇黄陵矿业公司单身公寓三号楼18层23室,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新民,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4)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鑫及辩护人杜新民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张金鑫与其妻董某某由铜川返回黄陵矿业单身公寓家中,当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张金鑫因怀疑其妻董某某与一小名叫“老虎”的山东籍男子有染,与董某某发生争吵,后使用皮带、拳脚殴打董某某头部、胸部、腹部,致董某某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金鑫向黄陵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在公安机关到达前未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张金鑫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金鑫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金鑫在庭审中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他把自己的妻子打死很后悔,请求对他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张金鑫有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三个酌定从轻情节。一是被告人张金鑫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张金鑫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张金鑫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案发后,被告人张金鑫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抢救并联系医生救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张金鑫的儿子张某某以及被害人的亲属董行雨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张金鑫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金鑫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金鑫开始行为反常,怀疑妻子董某某有外遇并殴打董某某。2013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张金鑫又殴打妻子董某某。张金鑫的儿子张某某向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报案求助,在民警的协助下将张金鑫送至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进行检查。该中心诊断张金鑫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有精神病性躁狂发作,2013年9月18日至10月11日在该中心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药物治疗。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张金鑫与妻子董某某由铜川返回黄陵矿业单身公寓家中。当日中午14时许,张金鑫因怀疑其妻董某某与一名叫“老虎”的山东籍男子有染,与董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张金鑫让董某某跪在两架子床中间的地上,让妻子想清楚,把“老虎”的事情给说了。董某某不说,被告人张金鑫就从衣柜里拿出一条黑色金利来皮带在妻子董某某身上、头上乱打,断断续续打了约10分钟,妻子董某某还是不说。被告人张金鑫用手在妻子董某某脸上扇巴掌,把妻子打倒在地上,又用脚在其胸部、腹部和头上乱踢。殴打近20分钟。张金鑫发现董某某躺在地上人没有反应,就把妻子扶坐起来掐人中,董某某当时恢复了知觉,哼了一声。被告人张金鑫就把妻子从地上抱到床上平放下,觉得董某某伤的严重了,就给四二零医院朱某某打电话叫来医生。医生来后经检查董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张金鑫向黄陵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在作案现场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金鑫抓获。经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董某某应系受到多次钝性打击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金鑫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于2013年12月2日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某(系张金鑫与董某某之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中午12点多他爸妈从铜川回到店头。回来时,他爸没有什么异常。下午15时左右,他正在上班的时候,接到他姑从铜川打来的电话,说父母打架了,让他赶紧回宿舍看一下。当时他给爸打了个电话,问怎么回事,他又让他妈接电话,他爸说他妈在床上躺着呢,接不成电话。他当时以为他妈受伤了接不成电话,就让他爸把他妈送到医院去。挂了电话他就赶紧往单身楼赶,到宿舍后发现他妈躺在床上,保卫处的人和医生都已经到了,医生检查后说他妈的瞳孔已经放大,已经死亡了。他问他爸具体情况,他爸说是其拿皮带打的,还用脚踢了几下。因为他爸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症,当时他没有详细问,他爸也没有告诉他因为什么事情打的。以前他爸身体、心态都非常健康,夫妻感情也一直挺好,大概从今年(2013年)3、4月份开始他爸开始出现胡言乱语的情况,晚上睡不着觉,写上几个字就说那是诗,拉着给他讲诗的意思,有时说其是历史人物的儿子,还说他母亲有外遇。他和母亲都觉得其精神出了问题。他爸犯病时完全不管什么人在场或是正干什么事情,有次他爸问他妈是不是有外遇,说着就动手了,他护他妈时,他爸连他也一起打。以前从小到大都他爸都没有打过他。9月18日晚上,他爸因为觉得他妈有外遇,又打他妈,他妈已经跑到院外了,结果他爸不顾外面有人,追他妈,把自己脱了个精光。他们迫于无奈就向派出所求助,让民警协助他们带我爸去王家河医院作了检查,结果确认为精神疾病。他爸的病是时好时坏,不发病时就很正常,但说不上他什么时候犯病。他希望公安机关选择最好的鉴定单位对他爸的病情作出鉴定。2、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董某某是她亲妹妹,平时都叫其红侠。其丈夫张金鑫身体一直不错,和其关系也好。但从今年(2013年)开始张金鑫有几次打骂她妹妹。到8月份,家人带张金鑫去王家河精神卫生中心检查,才发现其患有精神病。她希望公安机关能选择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对张金鑫的病情进行公证的鉴定。3、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她是张金鑫的四姐。2013年12月2日14时左右她接到张金鑫的电话,说其和红侠逗气呢,把红侠打的快不行了,之后就把电话挂了。她就赶快给张金鑫的儿子打电话,叫回去看一下。过了会张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他母亲董某某去世了。张金鑫夫妻关系之前很好,从今年(2013年)3、4月份开始张金鑫出现胡言乱语的情况,有时晚上整晚睡不着觉,在本子上乱写,说其是在写诗,一份价值几十万,有时还打骂妻子。2013年9月18日晚上,再次发生打斗,当时张金鑫还打了儿子。大家当时怀疑张金鑫精神方面有问题。之后张某某和其母亲向派出所求助,公安人员协助把张金鑫送往王家河精神病院检查。经过检查,医生确认张金鑫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她最后一次见张金鑫是12月2日早上9点多,张金鑫夫妻在她家吃完饭后回店头去了。走时张金鑫表现正常,情绪稳定。她不认识叫“老虎”的人,但是听过这个名字。上周六(11月30日)早上,张金鑫问她,其妻子在山东滨州的时候是不是和一个叫“老虎”的人好过,这件事情她无法确认,因为董某某的确和她在滨洲生活过很长时间,但是董某某当时的私交她不是很清楚。她问过董某某是否有此事,董某某说根本没有这回事。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黄陵矿业医院二号井医务室医生。2013年12月2日15时零几分,张金鑫给他打电话,说其和老婆打架了,把老婆打的伤重了,正在做人工呼吸,让他赶快去看一下。他当时在二号井,于是联系了矿区医院的张某丙医生让赶快去看一下。几分钟后张某丙回过来电话说人已经死了。于是他赶快给张金鑫打电话,告诉他这种情况必须赶快报警,报120,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以前他和张金鑫的交往过程中,张金鑫身体一直挺健康的,没听说他有啥病。今年(2013年)八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他和老婆闹矛盾打架,家人送他去铜川精神病院检查。后来我再见到他时,他说去精神病院看了一下,但没说他到底有没有病。当时他还问我怎么报销药费,和他那次见面、谈话,我没有觉得他有什么异常。5、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他是系黄陵矿区医院医生。2013年12月2日下午15时20分左右,医院120接到求救讲公司单身公寓三号楼18楼23号房间发生夫妻打架,妻子被打伤,伤势较重。医院派他立即出诊。他赶到现场后,当时门开着,一号矿的张金鑫在房子里,张金鑫的妻子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他就问怎么回事,张金鑫说是自己用皮带和脚打了几下。他就赶紧检查,发现颈部有伤,瞳孔放大,已经没有脉搏,人已经死亡,再检查时发现死者的腹部膨隆,已经没有抢救的必要了。他就告诉张金鑫这是刑事案件得报警。然后他下楼将情况告诉了公寓主管高某某,说这是刑事案件,得赶快报警。停了一会,保卫处的人都来了,他就离开了。我当时检查时,看见死者的颈部、面部有大量皮下组织淤青。其它他没有仔细检查,因为死者瞳孔已经散大,没有光反应,脉搏,心脏已经停止。他认识张金鑫,张金鑫是一号矿的司机,他当时到房间见到张金鑫的时候,张金鑫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没有异常。6、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他是黄陵特丽洁纯净水厂送水工,负责店头街道上的送水工作。昨天(2013年12月2日)中午1823的住户打电话,让给送一桶水。下午2点左右,他水厂的另一个送水工让他帮忙给黄陵矿业公司的单身公寓楼送一下水。下午三点左右。他就到单身公寓的3号楼打算给1823号房间送水,到门口后,他敲了一下门,听见里面有人的脚步声,他以为有人过来开门,就在门口等着,等了一会不见人开门,他就又敲了一次门,说他是送水的,这时我感觉有人在猫眼里看了一下,他又在门口等了一会,还不见人开门,他当时以为人在房间里洗澡什么的,不方便开门,就提着水离开了。下午六七点左右,他给1824房间送了一桶水。7、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黄陵矿业公司单身公寓楼3号楼管理员,她是小区的高层管理员,负责管理3号楼。2013年12月2日下午15时25分左右,她看见有救护车停在楼下,医生上楼后一会又下来了,打电话说楼上的人已经不行了。她问医生是哪的人,医生说好像是18楼的人。她打电话问18楼的服务员医生刚才进的哪个房子,服务员说是18楼23号房。她问服务员是否听到打架和吵闹声,服务员说没有。她又问早上是否听见,服务员说也没有。他就到一号楼办公室找公寓主管汇报,主管就给保卫处的人打电话报案了。18楼23号房间的住户是张金鑫,是一号井的职工。张金鑫有一两个月没在小区居住了,一直是张金鑫的儿子在这住着,昨天下午交班时也没看见张金鑫本人。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她是黄陵矿业公司单身公寓楼主管。2013年12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三号楼管理员胡某某来告诉她,说刚才见120救护车来了,医生说是18楼有个人不行了。听后她和胡某某赶到三号楼,碰见医生,医生说是18楼23号房间有一个人已经不行了,是刑事案件,你们快报警吧。她听后,就给公司保卫科的人打电话报案。后来她们和保卫处的人以及张金鑫的儿子一块上去,打开门后才知道是张金鑫的老婆死了。她不知道人是怎么死的,听医生说是刑事案件,后来听说是两口子打架,具体情况她也不清楚。张金鑫最近很长时间都没有在楼上住,是其儿子在房间住着,张金鑫是否有疾病她不太清楚。9、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她是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单身楼3号楼18楼从事打扫卫生的专职服务员。2013年12月2日下午3点多,胡某某打电话问我楼层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出门后看见医生和公安局的人在23号房间,听说张金鑫把他妻子打死了。张金鑫是老住户,偶尔见面会打个招呼,但没有什么交往。平时见其言行都很正常,身体看上去也很健康。10、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她是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一号井选煤厂工人。2013年12月2日我在宿舍听见楼道上有很多人说话,声音很嘈杂,应该就站在她或23号房间门口,但她没有起来继续睡觉。后来她听说是隔壁23号房间的男的把他妻子打死了。23号房间住着一家三口,是老住户,常年住在这,她经常能见到张金鑫,但是没什么交往,只是见面打个招呼。他和张金鑫接触过程中的其态度言行都正常着呢。11、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黄陵看守送民警。自2013年12月3日张金鑫收押在我所四号监室,张金鑫向他们供述,其和妻子发生争吵后,嫌妻子不说实话,就拿皮带和拳脚打妻子,打的伤重人死了。张金鑫入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服从民警管理,遵守规章,没有出现异常的行为。1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他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4号监室,和张金鑫关在同一监室。张金鑫自己说是因为把妻子打死了被关进来的。其说和妻子吵架了,之后用皮带和脚打其妻子,还说有几脚踢在其妻子的心脏位置,应该是那几脚踢的重了,才把人打死了。张金鑫入监后表现基本正常,没有怪异的言行,只是有时他晚上不睡觉,嘴里不知道嘟囔着什么,再平时和大家说话都正常着,也能遵守监狱的规定。13、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他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4号监室,和张金鑫关在同一监室。张金鑫说12月2日和妻子发生吵架,把妻子打死了。其说打妻子时,有几下打的比较重,可能是有脚踢在胸口位置时劲用大了,其妻子才不行的。张金鑫入监后言行都正常着,就是其说自己在王家河精神病院看过病,这几天其有时晚上会不睡觉,但是没有出现异常的言行。1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一号井办公室干事。张金鑫之前一直在他办公室开车,2013年10月底调到单位行政管理部去了。张金鑫日常工作表现挺积极,分配的工作都能较好的完成,日常接触中其为人比较友善,热情,但家庭情况不是很了解。张金鑫从2013年6月份开始,就经常性的请假,这样就影响了工作,张金鑫主动的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说其胃有问题,需要老请假。张金鑫在工作、生活中的言行都很正常,待同事们都挺热情的,没有觉得有啥不正常的。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他是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医生。今年(2013年)9月18日晚上22时左右,公安民警陪同张金鑫及其家人来我中心,称因张金鑫对家人使用暴力,其家人要求我中心对张金鑫进行检查。我中心按照规定先行接收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张金鑫情绪激动,否认自己有精神病,是妻子与他人有染,对他不忠,送他来是精神病院是为了整他,他妻子对此否认。他妻子董某某称张金鑫以前和她关系还比较和睦,只是最近突然言语、行为异常;张金鑫家族及其本人之前均无精神病史。我中心按规定对张金鑫进行了常规治疗,经过一系列检查,我中心诊断张金鑫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是精神疾病中的一类,当时他所处的病情阶段为狂躁发作,表现为易激怒,妄想,情感高涨,精神运动偏兴奋,自制力缺乏,对现状认知差。在治疗期间,张金鑫对我们的治疗方式有时配合,有时拒绝。他住院期间不常与陌生人接触,但还是比较和气,开始时对他家属非常敌对,后来有所改善。我中心主要是药物治疗,辅助以心理治疗。我给他用的药包括富马酸喹硫平,俗称启维,作用是抗幻觉、妄想;丙戊酸钠,作用是稳定心境;劳拉西洋片,作用是缓解焦虑症状。我们主要使用了这三种药。经过治疗,今年(2013年)10月11日,他病情有所好转,我们同意他出院,回家进行药物治疗,他回家时主要还是使用上述三种药物,启维早晚或中晚各吃一次,每次一到两片;丙戊酸钠是中晚各一次,每次两片;劳拉西洋片早晚各一次,每次一片。他直至出院,始终否认他有精神疾病。16、被告人张金鑫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他和妻子董某某从铜川回到四二零单身楼3号楼18楼23号房间,当时他儿子张某某也在。快14点的时候他儿子从家离开去焦化厂上班了。他和妻子闲聊着,说话的时候他又想起了前一天晚上他们正同房时,妻子嘴里叫着“老虎”这名字,而且2013年阴历8月14晚上,他们同房时她也叫过这个名字。以前他听说过妻子在滨州时生活方面有问题,但详细的情况不清楚。所以他就让妻子把事情说清楚,妻子不愿意说,他们就争吵起来。他让妻子跪在两架子床中间的地上,让妻子想清楚,把老虎的事情给说了。妻子还是不说,他就从衣柜里拿了一条我以前用过的黑色金利来皮带,想着打妻子几下,让她受些疼,受些伤,得到教训了就给他说了。他把皮带对折后,将两头握在手里,走到妻子面前继续问说不说,妻子还是不说,他就用皮带在妻子身上、头上乱打,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妻子被打后给他说等他病好了再给他说,他见妻子不愿意说,就又用皮带边打边问,接着妻子说愿意说了,他就住手了,但妻子只是承认和那个叫“老虎”的有关系。他就问妻子和那个“老虎”的详细情况,妻子又不说了,他就又用皮带打,一打妻子就说愿意说,一停手就又不说,他就又打,就这样断断续续打了约10分钟,妻子还是不说。他嫌皮带打的有些轻了,就把皮带扔到床上,然后用手在妻子脸上扇巴掌,把妻子打倒在地上,又用脚在其胸部、腹部和头上乱踢,感觉有一脚踢在其肚子上力量用的大了些。妻子身体被踢得在地上挪了位置,但还是和刚才一样,他踢时妻子就要说,一停下就又不说了,用手脚打了有近20分钟。后来有人敲门,他估计是送水的,因为之前妻子打电话要了桶水。当时妻子躺在地上人没有反应,他就把妻子扶坐起来掐人中,妻子当时恢复了知觉,哼了一声,他怕开门被人看见打老婆不好看,就把妻子从地上抱到床上平放下,然后就去开门,门开后外面没有人。当他返回床边时妻子还说要侧躺着,他就扶其侧躺着,但之后就不出声,身体也不动了,我觉得妻子伤的严重了,害怕人出问题,就给四二零医院朱某某打了电话,说自己把妻子打的有点重了,让其赶紧来看一下。朱某某说其在四二零二号井回不来,叫另外的医生过来。挂了电话后他发现妻子手脚冰凉,没有一点反应,像是昏迷了,而且好像呼吸也没有了,他就又掐人中,还做人工呼吸,但还是没反应。过了一会朱某某叫的医生来了,医生看完后说妻子瞳孔已经放大了,都救不了了。其问他咋打的,他告诉其是用皮带和脚打的,然后其说去叫医院的其他人上来。接着朱某某给他打了电话,说人已经不行了,这种情况私人不能解决,要报警了,让他赶快打120,我打完120后又给110报警台报了警,之后又分别给他姐和儿子张某某打了电话,告诉他们他把妻子打死了。过了一会420保卫处的人、他儿子还有公安机关的人前后就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案发前他和妻子的关系一直很融洽。就是今年中旬开始因为妻子在山东生活时的事情,和妻子发生了几次争吵,还打了妻子。一次是2013年中旬的时候,当时他骂了妻子几句,又打了几下;一次是阴历8月14日晚上,他打了妻子,家人把他送去王家河精神病院检查。再就是12月2日这次。他妻子是河南人,户口本上名字叫董某某,但他平时叫董红霞,有时其他人写名字会写成红侠。他妻子在山东生活过,九几年去的,2003年回到陕西,之后就一直待在家里。他好几年前听店头分局姓党的一个人给妻子曾在山东被人拐卖过,当时那人给了他一盘光碟,说光碟上有他妻子被拐卖时的情况,他回家看了之后,那是盘黄色录像,内容和妻子无关,他就没有和妻子说这个事情。他记得以前妻子从山东回来待一段时间,回家时老有个叫李兴(新)民(明)的男的找妻子闲聊,他虽然怀疑他们的关系但是不清楚情况,就没有多问。后来他们同房时妻子总是嘴里叫着“老虎”,他就怀疑是山东认识的那个男人。17、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民警金文俊、赵坤关于张某某报警一事的出警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9月18日19时15分左右,接110指挥中心指示,称小河沟10号楼2单元402室两人在打架。他二人出警到现场后,张某某称其父母发生打架,张某某母亲董红侠跪在家中地板上。经现场询问,董红侠及其家属怀疑其丈夫张金鑫有精神问题,近期经常殴打妻子及儿子,求助将张金鑫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向所领导汇报情况后,协助家属将张金鑫送至铜川市矿务局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18、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实,黄陵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日15时40分接受了黄陵矿业公司保卫处薛根荣的电话报案。薛报案时称其公司单身公寓楼主管高某某向保卫处报称3号楼31823号房住户张金鑫和妻子董某某发生打架,董某某伤势严重,生命垂危。保卫部随即派干警张涛、薛根荣赶往现场。到现场后发现一女子躺在31823室入室右方下铺,矿区中心医院大夫张某丙在现场,确认该女性已死亡。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黄陵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3年12月2日18时10分至22时1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为变动现场,位于黄陵县店头镇黄陵矿业公司3号楼职工公寓楼18层31823号房间。该房间装有防盗门,门锁完好。打开房门进入室内为过道,过道西侧为卫生间,卫生间纸篓内有大量卫生纸,卫生纸上沾有血迹。过道东侧为一排墙柜。由过道进入房间,南墙上装有一平板电视机,西墙下由南往北依次放有饮水机、烫衣板及双层架子床。架子床一层铺有褥子,褥子北侧放有一黑色男式皮带(长112cm,宽4cm,未见皮带扣,提取)。架子床东侧放有一木质皮椅,椅子后背搭有一男式黑色皮衣,皮衣外搭有一蓝色条纹南市西服。北墙上装有钢制结构玻璃窗,窗前放有一两斗条桌。桌上放有台式电脑、键盘、显示器、音响。键盘东侧为一黑色手机、一鼠标,鼠标东侧按键处留有暗红色斑点(长1.5cm,宽1cm,提取鼠标),桌子南侧由西向东依次放有一烟灰缸(内有多个烟头及一带血创可贴)、一铁质皮带扣零件(长5cm,宽2.5cm,提取)、一小螺丝、另一铁质皮带扣零件(长7.5cm,宽4.5cm,提取)、一串钥匙。一把本田车钥匙。东侧墙下由南往北依次为木质衣柜、洗衣机、一纸箱、两个三腿铁凳、一木质衣架、双层架子床。架子床北侧一层架子上留有少量血迹(1cm×1cm,提取),一层铺有褥子,褥子上有一具头北脚南呈仰卧状女尸。床上距南侧床棱1米,距西侧18cm处留有长30cm,宽17cm的不规则侵湿饮恨,饮恨南侧留有带血卫生纸(提取)。地面上留有多量足迹,足迹凌乱,多处留有毛发。地面上有8处血迹(提取)。20、尸检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3日,白进忠在黄陵矿业医院主持对董某某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死者心、肝、肺、脾等脏器待检。2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送检的心脏、肺脏、脾脏、肝脏、肾脏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其病理学诊断结果为:心肌间质少量出血,肺出血。22、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书证实,经对董某某肝组织及胃壁进行检验,未从检材中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毒鼠强等。23、陕西省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书证实,尸表检验中见董某某面部、颈部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四肢皮肤可见多处大面积皮下出血,符合钝性打击形成特点;解剖检验中董某某颈部、胸部均可见出血,双侧2-7肋骨呈对称性骨折,双侧胸腔积血,左肺下叶萎缩,肝脏膈面破裂,腹腔积血,符合多次钝性打击形成特点,其中肝脏破裂应系致命伤,故董某某应系受到多次钝性打击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4、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现场提取的黑色皮带上的一处斑迹DNA来源于董瑞荣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黑色皮带上的另一处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董某某和张金鑫的STR分型。在现场提取的皮带铁扣环上的斑迹DNA来源于张金鑫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5、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未从现场提取的1-9号血迹获得各位点等位基因型,从现场床上提取的卫生纸上的血迹未董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26、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金鑫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使用前后的放置位置、案发后搁置董瑞荣的具体位置进行了指认,与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一致。被告人张金鑫未从公安局所有党姓民警中辨认出向他告知“其妻董某某在山东曾被拐卖”一事之人。被告人张金鑫及被害人董某某户籍证明信证实,张金鑫出生于1967年10月19日,董某某出生于1972年4月5,两人系夫妻关系。27、铜川矿务局精神卫生康复中心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证实,该中心于2013年12月5日诊断张金鑫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有精神病性躁狂发作,并证明张金鑫曾于2013年9月18日至10月11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8、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金鑫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于2013年12月2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9黄陵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该局110指挥中心民警贾文娜于2013年12月2日15时27分接手机号码为15091213543的男子报案称:“我是420一号井的,我和媳妇打架,把媳妇打得可能快不行了,我媳妇没命了,可能死了,现在人在420高层公寓,你们快来,我叫张金鑫。”3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证明证实,号码为15091213543的机主资料姓名为张金鑫,男,家庭住址为420二号井。31、黄陵县公安局证明证实,经多方查证,无法证明“老虎“其人其事的真实性。32、作案工具皮带一条、皮带扣一枚经当庭出示,并经被告人张金鑫辨认,确系其殴打被害人所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鑫因怀疑妻子董某某有外遇,使用皮带、手脚殴打手段故意伤害董某某身体,导致董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鑫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金鑫经鉴定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金鑫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刑,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金鑫认罪态度较好,又能悔罪;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抢救并联系医生救治;被害人的儿子张某某以及被害人的亲属董行雨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张金鑫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张金鑫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金鑫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关于对被告人张金鑫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金鑫在被害人董某某无过错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拳脚殴打持续近三十分钟,直至被害人董某某死亡。故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代理审判员  李新军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