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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铁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樊登禄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铁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樊登禄,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铁路局衡水站职工。被执行人王彦考,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2004)石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彦考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樊登禄向法院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彦考银行存款五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才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