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铁执补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樊登禄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铁执补字第1号申请执行樊登禄,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铁路局衡水站职工。被执行人王彦考,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2004)石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彦考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樊登禄向法院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彦考银行存款五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才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