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34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珠海市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342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吴康模。被执行人:珠海市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寿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了(2013)珠香法执字第34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市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厦街4栋206房、珠海市香洲区南厦街17栋601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珠海市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厦街4栋206房、珠海市香洲区南厦街17栋601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超审判员 邓志欢审判员 莫应裕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肖红星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