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黄天晓与龚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522号原告:黄天晓。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委托代理人:俞俊奇。被告:龚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晓与被告龚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天晓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