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军利与张付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利,张付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李军利,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会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军,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利与被告张付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利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水喜审判员 邵希军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