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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王桂荣诉吴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荣,吴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68-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被执行人吴艳春,女。王桂荣诉吴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艳春丈夫张志广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110**号陆地巡洋舰霸道3956CC越野车一辆。现因此车已被拍卖,并由买受人潘志刚在承德银源拍卖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艳春丈夫张志广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110**号陆地巡洋舰霸道3956CC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