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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中涛申请于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涛,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姜中涛,男性,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太平沟屯一社被执行人于磊,男性,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德惠市建设街城西委一组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姜中涛申请于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029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于磊应支付申请人姜中涛案款130000.0元,承担执行费1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执字第01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