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中涛申请于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中涛,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1579号申请执行人姜中涛,男性,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地址德惠市五台乡太平村太平沟屯一社被执行人于磊,男性,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德惠市建设街城西委一组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姜中涛申请于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0029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于磊应支付申请人姜中涛案款130000.0元,承担执行费1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执字第01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