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版)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廖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一(版)初字第71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廖彦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甲。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蒙廖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彦全、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元月22日办理结婚证,婚后原告生育过7次,现有两个孩子,长女刘某丙生于2001年,儿子刘某丁生于2002年。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不深,婚后就经常发生吵口。1999年因计划生育原、被告到广东梅县打工。由于婚后原告前三胎孩子夭折,给双方都带来极大伤害,被告也对原告产生怨恨,导致家庭矛盾加深。被告还有赌博恶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并经常殴打原告。2004年之后,因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在外打工,可被告很少寄钱回家,原告只好借钱养家。被告每次回家都和原告吵闹。今年端午被告回家,故意挑起事端并将原告打伤。因土坯房改造原告拆旧房建新房,由于资金不足,在建好第一层后就开始停工。被告不但不积极筹钱,反而把气往原告和两个孩子身上出,打得原告和两个孩子全身青紫。之后原告去福建打工,将孩子托付给原告母亲照看,至今双方没有联系。综上所述,被告赌博成性、不顾家庭并经常打骂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乙、婚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建房所欠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辩称,本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还比较小,也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现在两个小孩均随本被告生活;本被告在外面打工时会经常回家,也会寄钱回家;本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及两个小孩,也不会赌博,只是偶尔会和朋友打牌;房子现已建好一层,可以入住。经审理查明,1996年端午节后,原告廖某和被告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12月31日(农历1996年11月21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归门成亲,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刘某丙,××××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丁。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但会因生活琐事引发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13年8月,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务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3年在安远县龙布镇龙布村上谢通过土坯房改造建有房屋一栋(一层三室一厅),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可以认定。对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共同债务,因原、被告各自都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对方均未予以承认,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各自主张的共同债务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但双方婚后至今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也陆续生育了两个子女,可见彼此之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会因生活琐事吵架,使得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如能本着为家庭负责、为子女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与理解,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仍然可以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并会经常殴打原告,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注栏注明上诉费)。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军寿 关注公众号“”